一、标准要求
8.7 不合格输出的控制
8.7.1 组织应确保对不符合要求的输出进行识别和控制,以防止非预期的使用和交付。
组织应根据不合格的性质及其对产品和服务符合性的影响采取适当措施。这也适用于在产品交付之后,以及在服务提供期间或之后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服务。
组织应通过下列一种或几种途径处置不合格输出:
a)纠正;
b)隔离、限制、退货或暂停对产品和服务的提供;
c)告知顾客;
d)获得让步接收的授权。
对不合格输出进行纠正之后应验证其是否符合要求。
组织应按GJB 571的要求形成文件,规定不合格品控制、处置的有关职责和权限,明确不合格品隔离、标识、记录、审理和处置的要求。
对于未经顾客授权的让步使用,应征得顾客同意;关键特性不允许让步使用。
组织应建立不合格品审理系统,并保证其独立行使职权。如果改变其审理结论,应由最高管理者签署书面决定。对顾客关注的不合格品审理结论更改,应征得顾客同意。
参与不合格品审理的人员,应经资格确认,由最高管理者授权,并征得顾客同意。
不合格品的审理结论,仅对当时被审理的不合格品有效,不能作为以后审理不合格品的依据,也不影响顾客对产品和服务的判定。
8.7.2 组织应保留下列成文信息:
a)描述不合格;
b)描述所采取的措施;
c)描述获得的让步;
d)识别处置不合格的授权。
二、理解要点
本条款规定了不合格输出的识别和控制要求,旨在防止不合格输出被误用或误交付。
不合格指未满足要求(GB/T 19000-2016 第3.6.4条)。不合格输出通常指不合格品,在服务行业中亦指不合格服务。组织应根据产品与服务特点识别不合格的类型与程度。
不合格品具有阶段性,主要包括采购产品、过程产品和最终交付产品。
不合格品处置途径多样,包括纠正、隔离、限制、退货或暂停提供,告知顾客,以及获得让步接收授权。但涉及关键特性的不合格不允许让步接收。经返工、返修的不合格品必须重新验证,以确认符合规定或使用要求。
不合格品控制应遵循现行有效的准则,包括GJB 571、GJB 841、GJB 3206等标准。
应建立不合格品审理系统,一般由不合格品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及审理小组(或人员)组成,实行分级负责。
记录应能证实不合格处置的正确性及相关责任人。
三、实施要点
依据GJB 571制定并实施不合格输出控制文件,内容应包括:
职责与权限(如审理系统及相关人员的职责);
标识与隔离规定;
记录要求(如不合格品通知单、审理单、返工/报废/让步接收单等);
分级审理要求;
处置方式与实施要求;
返工后再验证要求等。
该文件应与GJB 841、GJB 3206等标准协调一致。
建立不合格品审理系统及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
审理人员须经资格确认,由最高管理者授权;
按不合格性质与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审理,并保持独立职权;
审理结论仅对当次不合格有效,同类问题再次发生须重新审理;
适当时,就审理人员资格及让步接收事宜与顾客沟通;
未经最高管理者书面决定并获顾客同意,不得更改审理结论。
规定并实施不合格品处置方法,可包括:
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如纠正、返工;
隔离、限制、退货或暂停提供,防止非预期使用;
通知顾客,说明不合格性质及影响;
让步接收、放行或原样使用(如返修等)。
不合格审理结论不适用于后续同类不合格。
若在产品交付或使用后发现不合格,应采取维修、召回等措施,以消除或减轻影响。
保留不合格审理相关记录,包括:
不合格描述;
措施描述;
让步情况描述;
返工/返修后验证结果;
审理人员信息等。
四、审核关注
不合格输出处置的记录完整性;
不合格隔离措施的有效性;
纠正后不合格品再验证符合要求的证据;
不合格品审理系统的建立、人员资格、授权及顾客同意的证据;
职责权限规定及依规审理的证据;
让步使用获顾客同意、关键特性不得让步的证据;
审理结论不用于后续审理的证据;
组织保留不合格处置相关记录的证据。









